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殡葬改革通告广播录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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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安县人民政府

关于在全县推进绿色殡葬改革的通告    

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》和《吉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按照吉安市委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,2018年9月1日零点起,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殡葬改革“零点行动”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全面推行火葬。全县遗体一律实行火化,实现火化率100%。火化后的骨灰一律安葬在本辖区公益性墓地(骨灰堂)内,公益性墓地(骨灰堂)建成前,骨灰先免费寄存在县殡仪馆。严禁遗体装棺入土,严禁骨灰入棺土葬。违反规定的,将拆除坟墓,强行火化。

二、整治散埋乱葬。在公路(包括高速公路、国道、省道、县道)铁路、河道沿线两侧,城镇建成(规划)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文物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、农田保护区可视范围内的散埋乱葬坟墓,要迁移到公益性墓地(骨灰堂),无法迁移的就地改成卧式墓碑或深埋不留坟头坟包。“活人墓”无条件拆除。

三、规范丧葬环境。县城和圩镇的丧事活动一律到县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,不得在县城、乡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、搭建灵棚;禁止沿街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,不得沿途吹奏鼓乐、燃放鞭炮、抛撒纸钱;不得妨碍公共秩序,危害公共安全,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
四、禁用土葬用品。禁止制造、销售、使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。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,并处制造、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村(居)民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回收家中成品棺木的,给予2000元/口的补偿。

五、依法从严打击。对拒绝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或者围攻、侮辱、殴打执法人员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涉及到党员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委监委追究相应责任。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,举报属实的,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。举报电话:8952639;8478199。

 特此通告。

2018年7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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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全区人民的一封信


尊敬的全区广大人民群众:

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,积淀了丰富的殡葬文化和众多的祭祀习俗,形成了中华民族“慎终追远”祭奠先祖之美德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,土葬、焚烧冥纸等传统的殡葬方法和祭祀方式已经显得陈旧落后,不仅浪费耕地资源,而且还影响环境卫生,甚至还会引发火灾事故,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,与现代文明不相协调。

为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,提高城乡品位,净化我区环境,创建幸福九台,依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,从即日起,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殡葬管理综合整治活动,提请广大群众遵照执行:

一、将现有坟头和墓碑处理平整。

二、严禁在城区街道、公共场合、居民住宅区和村屯内停放遗体、搭建灵棚、烧纸、摆放花篮花圈。

三、严禁在城区街道两侧、路口、广场等公共场所和村屯内焚烧烧纸、冥钱、逝者遗物。

四、严禁制作、销售大棺木和纸器等封建丧葬用品。

五、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违规土葬和违规建造坟墓。

六、严禁非专用运输车辆运送逝者遗体。

七、严禁区殡仪馆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存放服务等活动。

八、严禁丧事活动在市区及村屯内吹吹打打和高音播放哀乐等扰民行为。

为了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,区委区政府将按照国家,省和长春市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,严格执法,强力推进,广播电视总台将对阻碍殡葬管理整治活动的典型事例进行曝光,区公安分局将对围攻、辱骂执法人员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,依法给予治安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区纪委、监委将会对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
“九台是我家,爱护靠大家”。推行殡葬改革,倡导文明丧葬,任重道远,意义重大。开展集中整治活动,既是创建文明城镇的需要,也是大多数民众的心愿,希望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的号召,配合、参与、理解和支持整治活动,自觉抵制各种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。让我们携起手来,共同努力,营造一个整洁、文明、健康的生活环境,为建设幸福九台、和谐九台贡献自己的力量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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