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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传录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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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(新修订),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,准确贯彻新条例,市容环境更美丽。2、严禁乱摆卖,禁止擅自占用道路,桥梁,人行天桥,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。3、门店外摆须规范,商场、门店超出门、窗外墙摆卖、经营的,应当符合规范,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、不得阻碍交通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、不得发生噪音扰民等。4、大型广告须审批,设置单边长度超过2米(含2米)或者面积大于4平方米(含4平方米)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“广东政务服务网”办理审批手续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。5、门楣招牌应备案,门楣招牌通过“美丽深圳”公众号进行备案。门楣招牌设置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。6、门店垃圾不外扫,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、公共场所、排水检查井、雨水口、排水明渠清扫、倾倒垃圾、污水。7、生活垃圾要分类,生活垃圾分为:可回收物、厨余垃圾、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《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》分类投放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。8、乱挂乱贴不可行,禁止在城市道路、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的护栏、电杆、树木、绿篱等处晾晒衣服以及其他物品。除政府重大庆典、活动外,禁止在树木、地面、建(构)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、张挂、涂写、刻画。9、各位群众,此为严管地带,禁止乱倒垃圾,如有违反,将会依法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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