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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好生活垃圾和桔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广播宣传录音-音频录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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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】镇人民政府

关于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和桔秆禁烧工作的通知

全镇广大干部群众:

近年来,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秸秆禁烧工作,对秸秆禁烧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,提出了明确要求。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关系生态环境保护,关系绿色农业生产,关系群众切身利益,关系酉溪整体形象。近年来,我镇坚持“疏堵结合、以疏为主、综合施治、齐抓共管”的工作方针,认真贯彻落实县委、县政府部署要求,齐心协力,联防联控,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。但也要清醒看到,近两年秸秆焚烧和生产生活垃圾焚烧明显回潮,并呈蔓延趋势,禁烧形势十分严峻。秸秆焚烧和生产生活垃圾焚烧造成空气污染,危害人体健康,影响交通,破坏土壤结构,社会各界十分关注,人民群众深恶痛绝。广大干部群众要站在讲政治、顾大局、保生态、促发展的高度,以“不着一把火、不冒一股烟”为目标,做到思想认识到位、工作措施到位、监管督查到位、责任追究到位,坚决遏制秸秆焚烧和生产生活垃圾焚烧死灰复燃,坚决保护来之不易的禁烧成果,为“打造平安酉溪,建设美丽乡村”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。

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属违法行为,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焚烧秸秆、垃圾行为给予严厉处罚:

1、在田间、路边、地边、村边、沟边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,造成大气污染、树木死伤的,由环保、林业等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

2、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,造成财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3、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,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,由司法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4、对不听劝阻,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
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焚烧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行为的危害,立即行动起来,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,及时制止和举报焚烧秸秆和生产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,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保障自己与他人的身体健康,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。

【】镇人民政府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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